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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纠纷律师解答:常见房产纠纷及解决方法

2020-03-25 10:48:04 来源:互联网 阅读:-
【摘要】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价值最高的一类财产,往往成为夫妻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焦点。为了更好的进行维权,了解房产的法律知识是很重要的。重庆房产纠纷律师整理了三例常见的

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价值最高的一类财产,往往成为夫妻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焦点。为了更好的进行维权,了解房产的法律知识是很重要的。重庆房产纠纷律师整理了三例常见的房产纠纷,一起看看常见的房产纠纷高效解决办法。

  1、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案例一:张先生结婚前贷款买房,结婚后与妻共同还贷。与一般情况类似,男方提供住房,女方陪送嫁妆。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五年后两人离婚,共同使用的嫁妆已经部分损耗了,但房产作为家里最值钱的部分可能增值。

  重庆房产纠纷律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案例二:小王与女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中,小王为取悦恋人,许诺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对方,但随着感情破裂,小王反悔。小王能否撤销赠与的房产?

  重庆房产纠纷律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即,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下,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若未变更登记,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赠与,由于夫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司法解释将条件设定为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3、夫妻中,一方私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案例三:周女士觉得自己房子升值了,和老公商量一番,想卖掉房子赚钱,但是对方不同意转让。周女士想着房屋只落在自己的名下,于是在老公不知情的情况下,周女士偷偷地把房子卖给了别人。房子卖了之后,周女士的老公还能要回房子吗?

  重庆房产纠纷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出卖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1)根据《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整理的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遇到具体法律问题,还是需要求助专业律师来进行详细的分析、指导。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成立的全国范围执业的专业律师事务所。联系固话:023-68582181。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号恒大都市广场11幢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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